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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多措并举提升农民集中居住质量

作者:未知 来源:四川国土资源网 更新时间:2011年11月04日 【字体:

为进一步提升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水平,切实提高农民集中居住质量,日前,大邑县就进一步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印发通知,多措并举,切实加强全县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

通知明确了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范围。农民集中居住区是指大邑县近年来以各种形式安置农民所形成的集中居住区,包括在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的新居工程小区、征地拆迁安置小区、土地整理项目安置小区等城镇新型社区;在城镇规划区外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建设的农村新型社区、农村聚居点、灾后重建集中安置点等农村集中居住区,均应纳入统筹建设管理的范围,在工作机制建设上实现全域覆盖并全面规范。

通知要求严格落实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责任主体。农民集中居住区竣工入住后,所在乡镇是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区域农民集中居住相关统筹协调事项和对村(社区)的工作指导;县统筹、建设、房管和民政部门是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业务的指导主体,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指导乡镇完善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设施,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机制,健全小区自治管理机制,加强国土、物管、就业、社保、医保等方面的政策宣传,加强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着力提升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管理水平。

通知强调要加大农民集中居住区整改工作力度。一要切实健全七项机制。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中统筹协调、统筹编制实施方案、建设管理、物业和社区管理、就业促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监督检查七项机制建立健全情况并进行全面自查,确保在2011年10月底前解决制度建立、机构和人员配置、责任分工、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二要加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管理。由县国土、城建、和房管局以及项目业主单位具体负责,对2004年以来全县建成入住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设施配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配套未到位的小区,严格按照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标准及农村新型社区“1+13”、新居工程“1+11”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逐村逐点制定整改计划和工程实施方案,加紧施工,确保2011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改任务。按照便民、实用的原则,要进一步完善农民集中居住区金融服务、信息化服务、公用事业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及社会组织服务等方面网点、场地及设施的布局和建设,不断满足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群众多样化的新型服务需求。三要认真实施过渡期小区管理体制。在实现规范化物业管理之前,各乡镇应对尚未建立自治管理和物业管理机制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实施过渡期小区管理体制,结合是否存在跨乡镇、村(社区)集中入住的情况,以小区所在村(社区)的村委会(居委会)成员为主体,吸纳入住小区的居民代表和乡镇选派的人员,组成小区管委会,在过渡期内共同实施小区物业管理和社会管理工作,直至小区建立自治组织或成立专业物业管理机构时退出。

通知强调要突出抓好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一要加强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缴存和监管。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建设的城镇新型社区,参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和项目业主单位按照现行政策、办法和标准,为农民集中居住区提供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督促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及时缴存到位。农村集中居住区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由项目实施主体和个人共同负担和缴存。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纳入专户统筹监管,其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二要深入探索农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体制。由县房管局制定推进农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各乡镇要结合自身实际,区分不同类型、规模和区位的农村集中居住区,建立政策体系,细化技术标准,逐步构建完善“政府引导、自治管理、市场导向、分类施治”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体制。三要全面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服务和自治管理。由县民政局负责,牵头制定农民集中居住区自治组织设置和保障群众享受民主权利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县社会办牵头,乡镇政府负责农民集中居住区全面建设,指导农民集中居住区建立健全各类组织,为农民集中居住区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实施社会管理。乡镇安排和分配村(社区)工作经费,要统筹兼顾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相关资金需求,要依据《成都市村级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大邑县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完善村级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专项资金的具体核定管理办法。四要深入开展“三新”活动。由县文明办负责,在全县农民集中居住区深入开展以“新家园、新生活、新风尚”为主题的“三新”活动,充分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促进农民集中居住区民主自治、自我服务、共建共享。

通知提出了建立健全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的三条保障措施。一要建立目标督查机制。将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管理的整改工作分解下达到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各责任单位要倒排时间节点,加快实施。县委县政府目标督查办要将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管理的整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的专项工作目标考核。二要建立资金保障机制。需要新增、维护和完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设施的农民集中居住区,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筹集资金。首先,对2004年以来,依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修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专项资金;其次,在群众自主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相关民主管理程序的规定,使用村级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专项资金进行完善配套;再次,2008年以来,灾后重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专项资金;第四,由其它项目拆迁修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由县财政补贴。在农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之前,农民集中居住区竣工入住后,统规统建小区发生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原则上由项目建设主体负担,县财政、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给予一定补贴。统规自建小区发生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由小区业主自行协商解决,共同分担。三是建立奖励促进机制。要结合“三新”活动、创建“灾后重建平安示范小区”等活动的开展,广泛开展争创和谐文明农民集中居住区活动,对评选为成都市和谐文明农民集中居住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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