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县地方税务局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等涉税经济鉴证业务
作者:未知 来源:大邑县地方税务局 更新时间:2012年06月03日 【字体:大 中 小】
为切实发挥涉税中介机构的涉税经济鉴证作用,保证涉税经济鉴证业务的质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75号)和省、市地税局开展“利用中介机构涉税业务牟取不正当利益”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涉税经济鉴证业务通告如下:
一、涉税经济鉴证业务项目
(一)按照税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办理涉税经济业务须提供涉税经济鉴证的项目,共13项。
税种 | 依据 | 序号 | 具体项目 |
营业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44号) |
1 |
第一款 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 1. 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
个人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 2 |
第三条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第一款 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
企业所得税 |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号) |
3 |
第七条 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 第四款 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第五款 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
企业重组业务: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0〕4号) |
4 | 第八条 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确定,可以按各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确定,具体参照各当事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 |
5 |
第十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报送: 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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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被合并企业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的,应报送: 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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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应报送: 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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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股权收购业务,即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报送: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转让及支付的股权公允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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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产收购业务,即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报送: 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收购所体现的资产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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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三十七条 发生《通知》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重组,即居民企业以其拥有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应报送: 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或股权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分别列示涉及的各单项被转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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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 11 |
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10.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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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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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第四款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 13 |
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有无正当理由的。 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
(二)按照税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办理涉税经济业务可提供涉税经济鉴证的项目,共2项。
税种 | 依据 | 序号 | 具体项目 |
企业所得税 | 汇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 1 |
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如纳税人委托中介办理年度申报的,应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 2 |
第十二条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第四款 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
(三)纳税人办理其他涉税业务,可自愿依法委托税务所事务所办理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和其他涉税鉴证。
二、税务机关受理涉税经济鉴证业务的规定
对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从事涉税经济鉴证业务,出具的审计或鉴证等报告,税务机关应承认其经济鉴证作用,税务机关应加强审核和检查工作。对税收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必须要求纳税人提供涉税经济鉴证的涉税事项,税务机关及人员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供。
对在办理涉税鉴证业务过程中,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违规操作,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或《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警告、罚款、撤销执业备案或收回执业证。
三、严肃查处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
税务机关和在职税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目从中介机构取得经济利益,不得投资入股税务师事务所,不得租借注册税务师证书,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安置家属、子女及其他等利害关系人,不得指定代理、强制代理。对违反上述禁令的,我局将严肃查处。举报电话:88297311。
四、按照中共大邑县委常委会议〔2010〕22-13号议事纪要的规定,由县财政出资聘请经过公开比选,随机抽取方式产生的税务中介机构对我县房地产完工项目进行税收清算,我局将与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县采购局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开展好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