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十二五”城镇化发展规划:提高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作者:未知 来源:四川省政府网站 更新时间:2012年07月18日 【字体:大 中 小】
第三节 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与城镇风貌塑造
加强城镇历史文化保护,合理界定城镇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区,明确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求,严格规范在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建设、旅游等活动。深入挖掘和把握城镇历史文化特征,准确定位城镇风貌特色。尊重城镇空间发展格局和山水脉络,塑造文化与自然相互融合的城镇风貌。按照“四注重、四提升”的要求,搞好城镇主要街区、重要建筑群和重点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实现现代化建筑与城镇历史文化的整体协调。
第四节 推动城镇综合管理机制创新
创新行政区划管理体制,积极稳妥推进撤乡建镇工作。常住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县城可以赋予县级市的部分管理权限和职能。建立以市、区、街道社区服务组织为主体的服务网,完善社区基本服务体系。积极推进数字化城市建设,建立GIS(地理信息系统)和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提高城镇管理效率。加强市政公用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保障城镇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安全供给。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城镇基础设施的运行效益。加强和完善城镇物业管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面达到100%,旧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覆盖面达到50%。积极建立社区居民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与自我监督的管理制度,构建和谐互动的管理机制。
第六章 建立健全有利于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
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完善户籍管理和社会保障政策,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创新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努力营造有利于人口城镇化的政策环境。
第一节 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集聚
按照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根据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型城镇的承载能力,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集聚。合理控制成都市主城区人口规模,提升成都平原城镇群其他城市的人口承载能力。继续发挥川南、川东北及攀西地区区域性中心城市在集聚生产要素、创造就业机会、吸纳转移人口等方面的优势。支持小城市适度拓展城市空间、发展适宜产业,增强集聚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增强小城镇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居住功能,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转移。
第二节 完善城镇户籍和社会保障政策
积极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努力完善城镇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加强面向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化为城镇居民。
分类放宽农村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条件。继续深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的政策,引导非农业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对在县级市市区、县城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农村居民,只要本人申请,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均可在当地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大中城市要根据实际承载能力,对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农民工,放宽落户条件;成都市要继续合理控制人口规模,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对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实行“居住证”制度[9],持证人员在居住地享受就业、社保、教育、医疗卫生、住房等各种公共服务,符合居住地转户条件的,根据本人申请可转为城镇户口。
第三节 提高和完善土地保障能力
严格规范、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试点工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差别化管理,科学分解下达年度用地指标,统筹区域中心城市、县城和重点小城镇的用地需求,统筹城镇建设、开发区建设与其他重点建设的用地需求。适当降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支持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企业采取短期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大力清理闲置土地,努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第四节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加快构建有利于城镇化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政府投资范围,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省帮助、市尽责、县努力”的财政激励约束机制,加大财政性资金对城镇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的投入,通过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融资担保、贷款贴息等措施,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的导向作用。继续落实发展小城镇的有关财政政策,支持小城镇建设。积极支持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
第五节 创新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
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保障性住房建设、社会福利事业、金融服务和商贸流通等领域。规范发展BOT、BT等多种建设方式,通过特许经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私人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集合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融资方式,筹集项目建设资金。鼓励和引导银行增加对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放贷量,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引导金融机构资金投入城镇化建设。
第七章 实施措施
增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城镇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职责明确的城镇化协调管理机构,通过加强检查督导、完善政策措施、严格实施目标责任制等措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密切配合,把推进城镇化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推进新型城镇化作为“十二五”时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改善民生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重点。省直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在项目立项、资金安排、土地供应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地方推进城镇化的支持力度。市级以下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推进城镇化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
第二节 健全协调机制
建立规划实施的协调机制,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卫生、环境保护、旅游、电力等部门加强沟通,形成有利于规划协调的体制机制和沟通途径。在确保各级各类规划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通过综合统筹和协调,实现规划之间在技术层面、政策层面的整合和对接,确保区域规划、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相互衔接一致,实现信息共享。加强相关部门配合,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形成有效的共管机制,科学、合理地引导投资流向,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促进城镇建设有序推进。
第三节 加强评估监督
根据我省人口、资源、环境的特点以及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以促进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为目标,制定完善城镇化发展指标体系,健全城镇化质量评估制度,围绕本规划提出的目标、主要任务、重大改革和政策等,建立全面、综合、科学的城镇化发展评价标准与考核机制,将推进城镇化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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