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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 三条建议支招受害方(2)

作者:未知 来源:华西都市报 更新时间:2016年10月06日 【字体:

新闻纵深

离婚案财产分割,难在哪儿?

律师分析:“受害”一方不知有多少财产

现有的《婚姻法》,加上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件,无疑给以后法院在判决类似的离婚案件中增加了很多法理依据。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一方举证是否又存在困难呢?

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纯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若认定另一方有转移或隐匿共同的财产的情节,那么“受害”一方就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如举证存在困难,包括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法律规定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但是申请一方有义务将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比如银行账号、房产地址等等。无论是钱款、房产的转移均会存有相应的记录,找到这些记录是案件的关键点。

“这些案件中,最难的地方在于当事人不知道到底有多少共同财产。”北京(成都)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也认为,如果不清楚的情况下,受害一方就很难提出有效的信息给法院方面,调查起来就相对困难。一般而言,工薪阶层收入来源相对单一,查起来相对容易得多。而一些投资生意或者工商个体户,因为很多收入无法完全查实,如果“受害”一方无法提供准确的信息,法院很难查证这些财产来源。

指导案例发布,意义何在?

法学教授:可作为日后庭审的法律依据

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陈实认为,关于夫妻一方隐匿或转移财产,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规定,一直以来在《婚姻法》中就有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各个法院对《婚姻法》的理解以及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因此,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也就是在《婚姻法》的基础上做一些补充,为了让各个法院判案能够统一。有了这个指导性案例后,以后法官、律师等就可以在庭审中,提出把该案作为一个法律依据或法理解释。

陈实说,我国是一个制定法国家,也称为成文法国家,法院依据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解释进行判决,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与法律不一致的地方或者法律存在一定的漏洞,那么及时发布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性案例,有利于指导各级法院判案。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达到制度和裁判的统一,填补漏洞,减少甚至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律师支招财产被转移如何挽回损失?

而在实际婚姻当中,一旦被转移财产,“受害方”该如何挽回损失?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纯说,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夫妻其中一方恶意转移等行为一旦认定了,会有少分或不分的惩罚后果,为此,他提出了三条建议。

1 要求赔偿

在法律上,如诉讼过程中一方突然偷偷转卖了房产,造成了无房屋分割的处境,法院一般判决另一方获得大部分的卖房款。

2 原物返还

婚姻中恶意处分方如果将房产转移给近亲属,或者以非市场价如赠与、过分低廉的价格处分财产,买受方不符合民法中关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该恶意处分的财产可以追回。

3 补充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也就是说,若离婚后发现被隐匿的财产尚未分割的,可以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提起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华西都市报记者李秀江综合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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