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荣昌男子婚后自掏腰包买房 离婚后女方要求分一半败诉
作者:未知 来源:重庆晚报 更新时间:2017年07月15日 【字体:大 中 小】
按照常理,双方结婚后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单方掏钱买的房,则另当别论了。
陆先生在结婚后自掏腰包买了一套房,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后来夫妻离婚,女方要求分割一半。近日,荣昌区法院判决,男方是用婚前的财产在婚后购房,属于个人财产。
陈女士和陆先生2009年8月结婚。一个月后,陆先生在荣昌城区花16万元,一次性付清全款买了一套房。两年后,陆先生为这套房办理了产权证,将房屋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下。
由于双方感情不和,2015年8月,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
今年年初,陈女士将陆先生告到了法院,要求分割陆先生名下的这套房屋。陈女士称,由于这套房一直是由陆先生实际居住。这套房现在的价值至少在30万元以上,要求分一半,由陆先生支付15万元给她。
法院开庭时,陆先生认可这套房现有的实际价值为30万元,但表示这套房是自己花钱买的,理应属于个人所有。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陆先生向法官出示了当年的银行流水,对购房款的来源及流向作了说明,证明这套房确实是用婚前的个人财产购买,应该属于个人财产。
陈女士则认为,陆先生这套房是在双方结婚后买的,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先生举示的账户明细、取款凭条、存款/转账凭条、定期存单等证据已经组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法院对陆先生所称该住房系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一方的婚前财产系夫妻一方的财产。该案所争议的住房为被告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应系个人财产。加之,陈女士没有举证证明荣昌住房购房款的来源及流向,所以陈女士要求分割这套住房,被告支付原告房屋价值15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荣昌法院判决陈女士败诉。
承办法官称,在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财产分割只在夫妻之间进行,对于讼争房屋的事实及权利状态,夫妻双方都是清楚的。鉴于房屋产权登记只是不动产对外公示和取得政府担保该所有权归属的方法,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时间不应影响不动产物权业已确定的归属。只要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房屋,且房产权属登记在该方名下的,应认定房产系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