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作者:未知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更新时间:2018年08月18日 【字体:大 中 小】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支持刚性居住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动引导稳定社会预期
(一)编制实施住房发展规划。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变化情况,科学编制实施住房发展规划,强化“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摸清住房底数,明确住房发展目标,合理确定市场供应的规模、结构、时序和住房保障的范围、标准、渠道。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抓紧编制四川省城镇住房发展规划(2018—2022年),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二)完善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各地要按照“因城施策,分类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分类,科学编制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根据住房发展规划,进一步充实完善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
(三)建立房价地价联动机制。改进完善住宅用地供应方式,建立房价地价联动机制。鼓励各地灵活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现房销售或竞自持面积等土地出让方式,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支持各地在棚户区改造中,通过“限房价、竞地价”土地出让方式建设商品住房定向提供给被拆迁居民。
(四)强化市场信息公开。各地要及时将住房发展规划、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等制定和执行情况,房地产用地供应、开发建设情况,批准的预售楼盘、可售房源信息,以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主动向社会公开,定期发布信息。
(五)加强舆论正面引导。引导媒体正面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严厉打击炒作渲染房价上涨、制造购房恐慌等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出现负面舆情及时予以澄清。对故意曲解调控政策、散布虚假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加大土地和住房有效供应
(六)合理管控住宅用地供应节奏。各地要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管控好住宅用地供应的节奏、规模和布局,将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要做好住宅用地储备,加快推动棚户区改造,腾空净地尽快入市。供给不足的城市,要结合当地需求情况,多渠道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用地供应。
(七)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各地要健全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地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竣工。
(八)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各地要按照以用为先的原则,依法依规加快闲置土地处置和开发利用。对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严格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九)加快住房开发建设进度。各地要建立商品住房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房价上涨压力较大、库存量较低的城市,要督促在建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对已经达到预售条件的,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上市预售。
三、加强住房销售及价格管理
(十)强化住房预售管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
(十一)严格执行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应合理定价,并据实进行价格申报,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不得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出售住房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十二)加强销售价格指导。各地要建立完善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组成的商品住房项目备案价格会商机制,以成本为基础、市场为导向,制定商品住房项目备案价格规则,加强商品住房项目销售价格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