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房地产监督常态化 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80%
作者:李凌翌 来源:成都日报 更新时间:2011年06月28日 【字体:大 中 小】
在房地产监督中,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等房管部门每月检查项目数量不得低于辖区内在售商品房项目总数的80%,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场所的60%。
严密监控房地产市场秩序,成都出台“52条”规范。记者昨日从市房管局了解到,近期,市房管局出台了《关于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我市将重点针对52项监督检查内容对全域成都商品房销售现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场所进行每月不间断的常态化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将成为“紧盯对象”。
重拳出击
盯紧房地产市场的“52条规范”
重点锁定两大类,盯牢52项房地产销售行为,给我市房地产市场违规操作套上“紧箍咒”。据了解,《通知》中首次明确了房地产市场检查的52条规范,不管是开发企业还是二手房中介机构,不管是楼盘现场的置业顾问,还是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都成为监督检查的对象,这无疑将为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筑牢“金钟罩”。
销售现场是否公示了一房一价?是否在销售现场准备《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提供给购房人填写?是否存在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行为?……从商品房销售现场必须公示的内容,到售楼人员的销售行为是否符合规范,再到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否存在违规,《通知》中列明了商品房销售的“24条规范”,而这24条规范也是监督检查的内容,今后,对于全市在售楼盘的检查,将按照这24条逐一“对标”。
除了商品房的现场销售,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场所的检查也成为重中之重。而依据《通知》的规定,对于经纪机构经营场所的检查内容,将包括28项内容,从经纪机构的内部管理流程到对外服务的标准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操作规范,都列入了28项检查内容之中。
据了解,针对商品房现场销售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场所的两大目标共52项的检查内容,涵盖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房地产市场主体,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地囊括了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各个环节和方方面面,因此“对标”这“52条规范”进行检查,无疑将对规范成都房地产市场注入一剂“强心针”。
每月按比例抽检楼盘
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常态化
按照《通知》规定,全市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定期自查,市房产管理监察支队和相关区(市)县房管部门(以下统称检查单位)日常检查和市房管局不定期督查相结合的检查机制。不仅如此,检查的方式也是多样的,《通知》还提到,可建立由记者、律师、市民代表、行业从业人员等组成的房地产市场社会监督员制度,建立社会监督员名册,引导社会监督员对辖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而对于每次检查的楼盘和经纪机构数量,《通知》中也进行了规定,其中市房产管理监察支队每月检查主城区(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高新区)的项目数量不得低于在售商品房项目总数的30%,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场所的1%;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郫县、双流县房管部门每月检查项目数量不得低于辖区内在售商品房项目总数的60%,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场所的30%;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房管部门每月检查项目数量不得低于辖区内在售商品房项目总数的80%,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场所的60%。
据了解,全市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定期自查,市房产管理监察支队和相关区(市)县房管部门日常检查及市房管局不定期督查相结合的检查机制。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投诉较多的要重点核查,对市场监测系统反映的异动情况要及时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定期披露预售楼盘存在的销售违规行为和相应处理情况。《通知》规定,检查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反房地产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行为的,除依职责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外,还可提请相关单位采取关闭网签、暂停预售、媒体曝光等方式予以处理;同时抄送工商、价格、税务、国土、规划、建设、金融等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