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楼盘逾期交房,如何向开发商主张违约金?
作者:dytfw 来源:大邑淘房网 更新时间:2016年07月26日 【字体:大 中 小】
一、逾期交房,向开发商主张违约金
【案例】2013年12月,廖女士购买了蜀望路某楼盘的房子,合同约定2014年12月31日交房,可时至2016年,房子尚未交付。开发商延期交房,廖女士该如何维权?
【说法】购房者遇到延期交房,首先应仔细查看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目前大邑执行的购房合同均为格式性合同,一般合同中对延期交房都有约定。约定情况分两类,逾期交房在60日内的,出卖人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逾期交房超过60日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亦或继续履行合同,出卖人支付更高的违约金。
【做法】购房者应了解延期交房的认定及赔偿标准,除特殊情况外,开发商为按合同约定期限交房,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购房者违约金。如果购房者想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同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若和开发商沟通无果,可进入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
【卷宗】
1、合同约定
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13年5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交房时被告应取得该商品房的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书,并向原告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合同第十二条约定,逾期交房在60日内的,出卖人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交房超过60日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