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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开发商捆绑销售车位是否违法?

作者:dytfw 来源:大邑淘房网 更新时间:2021年05月26日 【字体:

开发商捆绑销售车位是否违法?

一般来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力。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同时,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中包括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它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若在大邑购房遇到开发商捆绑车位时,该怎么办?

另外,在《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版)第十二条曾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过在2017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并建议:“修订草案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企业、单位提出,对搭售行为的规范,应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反垄断法对此已经作了明确规定,本法可不必再作重复规定;对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应允许其自主设置交易条件,购买者如不愿接受该条件,可以选择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这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不宜予以干预。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这一条”,根据该建议,经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原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因此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对“捆绑”进行约束。

若在大邑购房遇到开发商捆绑车位时,该怎么办?

大邑淘房网查阅了近年来全国各地部分购房者诉开发商“捆绑”销售车位的案例后发现,大家比较关心的是在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捆绑车位一体销售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购房者的自主选择权,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商品的行为。查阅多种案例,发现开发商一般转让人防车位使用权的案例较多(人防车位不能出售,只能出租),捆绑产权车位的案例相对要少一些。在诉讼中,开发商的辩诉理由一般为,购房者购房时,所购“捆绑”车位的楼盘不是当地同期唯一销售的商品房,购房者可以选择其他新楼盘或者二手房,开发商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仅是普通的销售主体,开发商在当地商品房开发市场不具有垄断地位。法院一般会支持开发商此观点,因为从《反垄断法》来看,购房者购房一般可以有多种选择,除了这家开发商的楼盘,购房者还可以选择其他楼盘,开发商也并未剥夺原告的自主选择权,因此认定开发商不存在对购房者销售商品房时捆绑车位的违法行为。

综上,这类案件购房者上诉一般多为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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